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田
书记员: 王胜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