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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有与靖某某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孙某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涛,靖某某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某某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总经理。


原告孙某有与被告靖某某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定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靖某某人民法院第三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立案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开庭当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有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书记员:薛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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