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吕某立即偿借款67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吕某因承包建设工程于2012年8月开始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7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故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吕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67万元,该款在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25万元,在2018年9月15日前给付25万元,在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17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振华
书记员:席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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