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2223民198号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君(孙某某妻子),女,5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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