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晨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新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兆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玉枝,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河南普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侨大厦1602室。
法定代表人丁耀亭,董事长。
上诉人孙晨钟因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洛开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依据与原审第三人河南普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在使用其房屋后边小院过程中因私自搭建等问题发生争执,造成本案纠纷,由于双方均未依法取得房屋后边小院土地使用证,双方之间的纠纷均不属于法院主管。原审驳回双方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世良
审判员 焦虹
审判员 任f皓
书记员: 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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