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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孙德某,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邢君,女,汉族,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女,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孙德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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