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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住包头市。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住包头市。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三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两个工资存折、赔偿从工资存折上取出工资及民间2分的利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拿走两个工资存折及支取12732元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孙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志宇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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