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杨淑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董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淑红、董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文艺
书记员: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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