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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
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孙某某。
被告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孙某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洪波
书记员:杨占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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