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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英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7栋8单元2楼3号。
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国光,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7栋8单元3楼3号。
委托代理人王福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英某与被告郎国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俐、被告郎国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柱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英某于2016年8月7日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又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姜英某是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7栋8单元2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郎国光是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7栋8单元3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姜英某与郎国光是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9月22日,郎国光没有关闭自家卫生间自改的暖气阀门导致跑水,致使姜英某家被水浸泡,姜英某家房屋、字画、宣纸受损。姜英某、郎国光均认可姜英某房屋损失为4,500元,对字画、宣纸损失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8月9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姜英某字画、宣纸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了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6]评鉴字第2016050号司法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字画、宣纸的损失价值为202,725元,姜英某因此支出鉴定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郎国光家中跑水,致使姜英某家被水浸泡,姜英某家房屋、字画、宣纸受损,郎国光应对姜英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姜英某的字画、宣纸损失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司法评估机构评估损失价值为202,725元,现郎国光对司法评估意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认定该司法评估意见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姜玉杰损失的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郎国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姜英某财产损失207,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8元、鉴定费5,000元(原告姜英某已预付),由被告郎国光负担,被告郎国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姜英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志莹 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 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
书记员:郭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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