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与常州市公安局钟某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姜某某
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公安局钟某分局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光,常州市公安局钟某分局局长。
上诉人姜某某与常州市公安局钟某分局(以下简称钟某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1日,姜某某向钟某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供在调查位于本市钟某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电线被剪断一案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接处警记录、证人笔录、报案人笔录、调查笔录、接受案件回执单等)。2013年10月25日,钟某公安分局作出常公钟告字(2013)第19号《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告知书》:“因您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项  规定,请你作出补充,明确拟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的具体时间”。2013年10月29日,姜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要求钟某公安分局公开2013年10月3日、15日、17日调查本市钟某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电线被剪断一案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2013年11月12日,钟某公安分局作出常公钟告字(2013)第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姜某某接处警记录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警情尚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其他材料尚不存在。钟某公安分局同时告知姜某某可致电西林派出所对警情相关情况进行咨询。
2013年11月20日,姜某某以钟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钟某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常公钟告字(2013)第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判令钟某公安分局公开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本院认为,从姜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系因公开案件材料的要求未获满足而以钟某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之规定,本案中,钟某公安分局已告知姜某某案涉警情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并告知其可向西林派出所了解有关警情的相关情况,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姜某某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从姜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系因公开案件材料的要求未获满足而以钟某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之规定,本案中,钟某公安分局已告知姜某某案涉警情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并告知其可向西林派出所了解有关警情的相关情况,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姜某某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谢小洪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杨权法

书记员:时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