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春鹏,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春鹏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春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春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树3株(均已死亡),属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姜春鹏在平整其经营的铁矿土地时,同时还毁坏了一些其他树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41.31元,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春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春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的建议,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春鹏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玉玲
书记员: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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