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姜某与凌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于仁礼,市长。

原告姜某请求确认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以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已经承诺3个月内作出确权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  孟凡芹
审判员  佟 伦
审判员  王敏一

书记员:李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