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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于仁礼,市长。
原告姜某请求确认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以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已经承诺3个月内作出确权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 孟凡芹
审判员 佟 伦
审判员 王敏一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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