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某某,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郭岚,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护士,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李松涛,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梁野,区长。
委托代理人戴卓远。
委托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

上诉人姜某某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岚、李松涛,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戴卓远、全渝滨,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南岗区政府因建设公益性广场的需要,决定征收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民益街、建设街、银行街围合区域(铁路大院)内房屋。原告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2011年,经市政府批准,铁路大院被列入哈尔滨市2011年首批棚户区改造计划。2011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收回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民益街、银行街、建设街围合区域的原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11年4月27日,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城投公司)的申请,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哈发改审批(2011)132号《关于银行街铁路大院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哈城投公司拟建设的铁路大院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批复的项目用地面积为152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地面应急避难场所152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及附属用房37000平方米。为推进该项目建设,南岗区政府开始着手实施对铁路大院的征收补偿工作。2011年5月7日,南岗区政府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该补偿方案主要内容:本次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产权证照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同时公布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优惠和奖励政策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爱建回迁安置小区)。2011年4月26日,南岗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作出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因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011年4月28日,南岗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组织召开了推选估价机构投票会议,会议采取到场投票群众多数选定的方式,从42家备选机构中选定了哈尔滨市顺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201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作出了(2011)黑哈国公内民证字第2132号公证书并对推选评估机构投票结果进行公示,选定哈尔滨顺诚估价公司作为本地段征收的估价机构。2011年5月5日,南岗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了关于银行街铁路大院项目推选评估机构说明,以因操作人员工作疏忽,将黑龙江顺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误录成哈尔滨市顺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由更正黑龙江顺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该地段征收的估价机构。2011年5月5日,哈城投公司取得了哈规城(南岗)选自第(2011)1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标明:建设项目名称为银行街铁路大院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拟选位置为南岗区民益街、银行街、建设街、果戈里大街围合处;拟用地面积为15200平方米;拟建设规模为37000平方米。2011年5月30日,哈城投公司取得了市政府作出的哈政土(棚改)拨字(2011)05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标明:土地座落于南岗区民益街、银行街、建设街、果戈里大街围合区域;土地性质为国有;批准用地面积为15200平方米;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公益广场。2011年6月21日,南岗区政府作出了关于不改变银行街铁路大院改造项目建设公益广场承诺。2011年6月24日,南岗区政府作出了南岗区铁路大院改造项目风险维稳评估报告。2011年6月29日,南岗区政府召开了第35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同意银行街铁路大院改造项目。2011年6月30日,南岗区政府作出南岗区银行街铁路大院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南岗区银行街铁路大院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安置小区商品房回购价格过高、异地安置后学龄前儿童今后在原学区内继红小学就学的问题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但对于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原地回迁的意见,因该项目没有住宅建设的规划,南岗区政府未作出调整。2011年7月6日南岗区政府作出了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3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哈(南)房征决公字(2011)第00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哈尔滨日报》公告。原告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于2011年9月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哈政复决(2011)15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南岗区政府2011年7月6日作出的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3号《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房屋位于南岗区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内,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依法享有诉权。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南岗区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与法定职权。根据《征补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市政府负责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工作。南岗区政府实施的对铁路大院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是基于建设公益性广场的需要,符合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南岗区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南岗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基于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了论证,南岗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征补条例》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程序。关于原告提出的土地性质问题。2011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收回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民益街、银行街、建设街围合区域的原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国有,原告提出2011年7月6日哈城投公司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原地回迁安置问题。因铁路大院原址修建公益广场,就近地段无安置房源。经对市场询价和调查,爱建地区房屋与铁路大院所在区域房屋价值相当,南岗区政府在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同时,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征一还一”基础上,另赠送1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给予了公平补偿。关于原告提出评估机构推选问题。因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011年4月28日,南岗区政府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组织召开了推选估价机构投票会议,会议采取到场投票群众多数选定的方式,从42家备选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对推选评估机构投票结果进行公证,选定黑龙江顺诚房地产估价公司为该地段征收的估价机构。在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名称表述多次存在错误,南岗区政府发现评估机构名称有误后,予以公示更正说明。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中存在评估机构名称表述错误的问题,但不影响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合法性。关于原告提出南岗区政府所举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51号)存在内容不一致问题与事实不符。关于原告提出征收程序中时间节点衔接与操作流程的问题。结合本案全部征收程序,从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整个征收程序的角度考虑,时间节点衔接与操作流程问题并不影响南岗区政府已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南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及赔偿因房屋灭失、误工、租房导致的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市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结论准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南岗区政府出于公共事业的需要实施征收,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发改、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证明南岗区政府征收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
虽然南岗区政府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交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向公众公示的直接证据,但从南岗区政府正式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及第35次区政府会议记要的内容看,南岗区政府实施征收过程中已实际对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最终作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南岗区政府提交的多份证据对选定的评估机构表述不一,主要有“哈尔滨顺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顺诚)和“黑龙江顺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顺诚)两种表述,对外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公证书和选定评估机构后对外公示都是哈尔滨顺诚。事实上,哈尔滨顺诚并不存在,只有黑龙江顺诚公司,因此,南岗区政府辩称出现“哈尔滨顺诚”系失误的解释合理,上诉人要求按照《公证书》所标明的中签单位确定评估机构(哈尔滨顺诚)的理由不成立,客观上也无法实现。评估机构经公证处监督选定,上诉人认为系暗箱操作选定,证据不足。南岗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选定评估机构,并不违反《征补条例》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件类型上与本案征收决定案件不同,且其裁判依据的是其当地的地方规定,不适用本案,一审判决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正确,上诉人主张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至于上诉人提出评估师实地勘察、评估报告及在哪个评估机构执业等问题,涉及评估是否合法、如何补偿的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会议纪要)不是南岗区政府制作,而且从两份会议纪要内容看,主要内容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由南岗区政府负责征拆工作的字样,不能因此得出南岗区政府提交的会议纪要虚假的结论。南岗区政府提交的证据2系在2011年9月7日作出,在南岗区政府征收决定之后,不能作为证明征收决定合法的证据,上诉人对该证据的意见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市政府2011年7月18日才批准广场绿地规划,南岗区政府2011年7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间节点错误问题。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从启动到最终批复有一个过程,在南岗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主要程序已经完成,市政府最终的批复与南岗区政府征收决定一致,故不能否定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南岗区政府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3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市政府维持南岗区政府原行政行为的结果正确,且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玉清 审判员  尹月兰 审判员  范晓军

书记员:庞博 徐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