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1133158J),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国际车城29幢507室。
负责人肖承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威,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庄玉林
书记员: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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