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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陈浩
卢某某
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浩。
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委托代理人宁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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