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福,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某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某文城镇谷鸿大道诒喜市场F203室。
法定代表人:虞荣火,总经理。
第三人:文某市文城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高隆祝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钱光民,组长。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文某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荣火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第三人文某市文城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高隆祝村民小组不得向被申请人文某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在(2018)琼9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的11,000,000元债权款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姚某某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文某市文城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高隆祝村民小组不得向被申请人文某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以11,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曼
人民陪审员 林明富
人民陪审员 陈然
书记员: 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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