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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财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姚瑶。
申请人姚某某称其系被申请人上海财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润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由第三人姚瑶出资30万元,占60%的股权,由申请人出资20万元,占40%的股权。后被申请人因连续两年不申报年检,于2002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现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姚某某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申请人上海财润公司应当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损害了其利益。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小股东,在得不到第三人配合的情况下,不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故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上海财润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海财润公司于2000年6月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成立,公司股东由姚瑶和姚某某组成。公司章程约定营业期限至2005年5月1日。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被申请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并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姚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姚某某提出对被申请人上海财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旭田
书记员:申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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