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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
姚某a
姚某b
原告:姚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姚某a,男,汉族,xxxx年,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姚某b,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姚某a、姚某b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长:赵梦薇
书记员: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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