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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娟,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丽娟,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宗奎村14组。
法定代表人倪晓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罚双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双甸镇宗奎村14组面积为183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责令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831平方米的仓库;3、并处罚款人民币36620元。后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3662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的其他内容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国土资履催字[2018]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双甸镇宗奎村14组面积为183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责令南通亿家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831平方米的仓库。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双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双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如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霞
审判员 陆身梅
人民陪审员 李飞

书记员: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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