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张宏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悦、赵路,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已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517元。
审判员 李波
书记员: 苗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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