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美俊,女,该局科员,住太原市桃园四巷8号院。
被申请人太原市佳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凤凰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郝春生,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震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太原市佳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文件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撤回其申请执行小震罚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负担。
审判长 田甜
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书记员: 刘思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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