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振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桑震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桑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0元(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书记员:尹萌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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