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2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因被告人党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被天水广济医院体检出怀孕,故未被执行刑罚。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以天检一部交诉[2019]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我院审查起诉。同月12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党某某与一四川口音叫“某某妈妈”的女人电话商议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同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乘坐天水南至西安北的高铁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在西安市龙首园地铁站附近二人相聚后到一洗浴中心,被告人党某某从“某某妈妈”处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2包后装在自己的内衣里。 后乘坐当日23时许西安至天水的K169次列车返回天水,当其出站后走到火车站广场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秦州公安分局缉毒缉私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党某某内衣里查获两包用有红色花纹的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50.955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498号检验报告鉴定:从党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浩良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视听资料光盘3张。
4.杨某某身份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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