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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某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旦,总经理。
被告:中谊华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毕俊起。
原告大某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谊华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但大某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某某(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刚 燕
书 记 员 岳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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