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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与万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韭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刚义,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承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诉被告万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珺

书记员: 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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