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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被告:彭达利,男,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书记员:刘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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