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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源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
谷源泉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源泉,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源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张爱荣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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