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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韬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48号。
被执行人:大连韬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新港一条街。

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关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韬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440.0794万元,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7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科
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

书记员: 邹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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