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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某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金某新区管委会9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茂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关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泰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科。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某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某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7]第P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某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7]第P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金某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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