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
董兆彬
邵某
薛某
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兆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邵某,男,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薛某,女,住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薛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费建充所有的坐落于西岗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邵某、薛某银行存款600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费建充所有的坐落于西岗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邵某、薛某银行存款600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费建充所有的坐落于西岗区房屋。
审判长:张爽
书记员: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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