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史玉会(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
陈翔
谢某
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乐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翔,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迪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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