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负责人孙乐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莉,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诉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坚
书记员:李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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