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琳
王某某
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孙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
被告:王某某,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建
书记员:赵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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