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松岚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8234X7。
法定代表人:福田俊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男,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学东,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栾大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7518418T。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杰,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男、蔡学东,被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空调机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认可未付货款43536306.6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于2011年10月14日给付预付款,被反诉人应于2011年12月5日之前交货,但实际于2011年12月23日交货,共计逾期14天,理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59120元。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交货时间存有两种约定,1、需方发出预付款后55个日历日到货(若需方要求延期发货,供方无偿为需方保存30个日历日),供方在到货后20个日历日内将组合式空调机组组装完毕;安装调试时间根据需方要求进行。2、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50%货款,再发货。反诉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反诉被告支付了80%的货款,后反诉被告发货,反诉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约定货物。由于原被告相距较远,货物发送运输需要时间,反诉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约定设备,符合常理,故对反诉原告主张逾期交货理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底座未按使用合同约定的槽钢,而使用普通钢板,请求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更换不符合约定的设备,赔偿更换设备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78000元的请求。反诉被告对此主张认为只要该产品能够满足反诉原告生产需要即视为合格,现反诉原告能够在现有基础上生产出合格的药品,满足药监局的监督检测,应视为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另外,根据通常的交易惯例,空调处理机组只要配备标配底座,就能够发挥其功能,因此,本案诉争的200㎜槽钢底座并不是案涉空调机组的核心部件,其是否安装、以及槽钢底座的型材都不会影响空调机组的正常使用。因此,反诉原告主张另配的200㎜槽钢底座不符合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在此基础上,请求反诉被告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于法无据。另外,因槽钢底座并不是案涉空调机组的核心部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0%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反诉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发给反诉原告的协议书中,认可了“空调设备底座应采用工字钢结构”,反诉被告没有使用约定槽钢底座的事实。另在《空调机组供销合同》、《空调机组质量技术协议中》中均强调底座材质,故本院对反诉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反诉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诉被告已明确表示,已无法更换空调底座,故反诉原告主张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请求更换设备,赔偿损失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请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赔偿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原告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对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向被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6815.3元,原告认为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认可14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3,630.6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反诉被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5元,反诉费635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荣海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人民陪审员 王 敬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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