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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诉华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
曹晓冰(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
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华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晓冰,系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系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6.00元,减半收取5,568.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仁某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6.00元,减半收取5,56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黄海鹰
审判员:赵风云

书记员: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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