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
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被告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桑林村街。
法定代表人张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大庆市肇源县永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刁勇
审判员:刘钢
审判员:林琳
书记员:王彦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