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CBD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王守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马丽亚,女,汉族,1987年04月3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
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诉被告马丽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退还原告2815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书记员:侯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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