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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保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成权,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付某某、李某,住址大安市。
大安市林业局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某、李某行政处罚一案。
经合议庭对大安市林业局作出的大林罚决字【2016】第1029号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林业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此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郭凤春审判员于守明人民陪审员于亚春
书记员:李 春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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