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孙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者:王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告:孙某和,男,汉族,51岁,农民,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孙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安市安某某丰田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胡春洋

书记员: 梁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