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梁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陈越
贾清龙
梁某某

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越,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清龙,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梁某某作出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梁某某2016年7月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大安市安广镇爱国村集体土地285.51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计:2855.10元。
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梁某某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7年2月22日送达了(2017)00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审判长:郭凤春

书记员:李春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