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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跃波,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生人,住大安市。
本院在执行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某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规模、投资较大,且并非个别现象,强制执行需要由本院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整体协调,具体安排进行,另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单东升审判员万海军
书记员:李 孝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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