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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越,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清龙,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大安市万图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大安市万图米业有限公司作出2016(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大安市万图米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两家子镇来福村集体土地9334.26平方米,(其中耕地3248.23平方米,其他土地6086.03平方米)建设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耕地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32071.87元。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大安市万图米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7年2月22日送达了(2017)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16(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2016(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凤春 审 判 员 于守明 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
书记员: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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