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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双某种业与万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大安市双某种业。
法定代表人:景光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安市。
被告:万初中,男,汉族,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双某种业诉被告万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双某种业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安市双某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景春

书记员:张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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