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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越,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贾清龙,该局职员。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址大安市安广镇。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作出大国土字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李某某2017年3月未经国土资行政部门批准,占用大安市安广镇爱国村集体土地92.19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耕地每平方米8.00元罚款,计:737.52元。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李某某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7年11月2日送达了(2017)02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字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大国土字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国土字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凤春
审判员 于守明
审判员 王立秋
书记员:吴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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