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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大安市人民政府
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

申请人大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彦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现住大安市。
大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听证,对大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征补字[2016]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
大安市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作出大政征补字[2016]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并对被执行人冯某某、揣文、揣敏、揣军、揣丽、揣涛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作出了货币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议申请,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故大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凤春

书记员: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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