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与马某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
樊丕廷(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
马某
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原仲裁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落里湾村东。
法定代表人苗雨多,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樊丕廷,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阳光海悦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尚存宝。
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与被申请人马某、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第(2014)第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的委托代理人樊丕廷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以及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认定,马某、冯志岗、张伟龙、贾承虎、王军、王建光、杨雁书、袁三娥、段巧云、姜丽华、张树公、蒋丽霞、赵桂梅、杨丽芳、杨杨、范贵平、郭林鱼、高存花、张万19人由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所雇佣,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拖欠我们三个月零十八天工资,共计122648元,多次讨要无果。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合作经营关系,对申请人的工资应当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应将拖欠申请方的工资返还给申请方19人,其中马某8994元、冯志岗8994元、张伟龙8994元、贾承虎8994元、王军6108元、王建光6108元、杨雁书4200元、袁三娥4200元、段巧云4200元、姜丽华4200元、张树公6108元、蒋丽霞6108元、赵桂梅5400元、杨丽芳5400元、杨杨5400元、范贵平7188元、郭林鱼5400元、高存花5400元、张万11452元,19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22648元,由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方19人。
仲裁裁决后,原仲裁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不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是原仲裁裁决认定其与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错误,其主张与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是承包合作关系,而不是投资合作关系,所涉19人系由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与其无任何关系,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仲裁裁决由仲裁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无法律依据,且仲裁裁决超出仲裁申请人范围而认定19人的劳动报酬、仲裁员与书记员系同一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作出的裁决结果无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且原仲裁裁决书中,仲裁申请人为马某一人,但仲裁裁决结果为19人,超出仲裁申请人的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的申请理由成立,对其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第(2014)第4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马某负担200元,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作出的裁决结果无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且原仲裁裁决书中,仲裁申请人为马某一人,但仲裁裁决结果为19人,超出仲裁申请人的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的申请理由成立,对其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第(2014)第4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马某负担200元,被申请人大同市海运煤炭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审判长:陈建明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陈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