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大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同市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书记员: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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