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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2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西环路西侧晨馨花园会所1至3层。法定代表人:成现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启,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勇,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3023.5元,由上诉人大同市浩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侯慧文审判员陈大涵审判员智绪鲁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樊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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