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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东花园里6号楼1单元8号。
上诉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794号-2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并未约定管辖,且该协议的签订地为大同市南郊区。
另上诉人的实际所在地在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故本案应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吴建中
审判员:彭贵林
审判员:智绪鲁

书记员: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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